立院審離婚制度修法 莊瑞雄:開公聽會聆聽專家意見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民法關於裁判離婚原因及贍養費等規定。行政院與司法院在部分條文意見不一,立委也有不同看法,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散會前說,此案茲事體大,近期會召開公聽會,聆聽專家學者意見進行完整的制度討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朝野立委所提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今天的議程僅進行詢答,法案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此次修法有幾項重點,包括酌予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以及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的再婚或死亡而消滅等。
例如,行政院版條文規定,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不過,司法院提出不同看法,認為應該是不同居已達3年,且在繼續狀態中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委員會開會時,台灣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及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許宇甄、林倩綺與民進黨立委范雲、張雅琳、莊瑞雄針對上述相關議題,提出意見。
多位立委質詢時,不認同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可因贍養權利人的再婚或死亡而消滅。立委們認為,贍養費既然屬於補償性質、而非扶養義務,難道因為再婚、身分改變後,就可以一筆勾銷,希望法務部、司法院再好好思考。
鄭銘謙提到,再婚是建立一個新的婚姻關係,此制度不是台灣發明,而是參考德國、瑞士的立法例,關於贍養費採取「乾淨的分手」原則。
此外,對於以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間作為裁判的離婚事由,行政院、司法院版條文都有相關規定,但構成要件不同。翁曉玲建議,考量案件審理及實務狀況,可採外國方式建立分居登記制度,未來若遇爭議時,或許法律上會比較好處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律師出身的莊瑞雄指出,今天安排此議程,在於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後,不得不處理;從世界各國來看,多數國家已逐步從過失責任走向婚姻是否實質破裂,作為離婚判斷的標準。
莊瑞雄表示,討論離婚制度的核心問題,在於制度的設計是否有辦法保障弱勢不被犧牲,以及離婚後人要怎麼活,「不能讓能走的人走掉,弱勢的人留在原地受傷」;他近期會召開公聽會,聆聽專家學者意見進行完整的制度討論,大家共同想出解方。(編輯:林克倫)1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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