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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加重毒駕罰則 再犯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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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1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等修法草案,全面加重毒駕罰責。(警方提供)
行政院會11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等修法草案,全面加重毒駕罰責。(警方提供)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游凱翔台北1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等修法草案,全面加重毒駕罰責,未來毒駕刑期提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致死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內再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修法全面提高毒駕相關刑責,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未來毒駕刑期提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10年內再犯毒駕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毒駕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也規範,無論酒駕、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都將「沒收車輛」,就算不能沒收,也會追徵其價額。

依據現行法規,酒駕、毒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現役軍人,罰金上限為40萬元;酒駕、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林淑媛)1150611

(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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