鯉魚潭翻船溺斃案業者遭暫停業 花縣府盼說明依據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8日電)花蓮鯉魚潭春節期間發生天鵝腳踏船翻覆,造成9歲男童溺斃,縱管處6日通知業者暫停營業,須取得營運許可,並完成安全檢查後才能復業;縣府觀光處說,政府信賴保護原則何在。
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副處長洪肇昌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要求業者暫停營業;縱管處管理鯉魚潭水域、場域部分,場域上的小船、腳踏船就有區分,小船指有動力的船艇,腳踏船指的是天鵝船等未具船型浮具。
洪肇昌說,天鵝船疑似有破洞,但此部分檢察官偵辦中,認為有安全疑慮,所以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為顧及遊客安全,先請相關業者暫停營業。
洪肇昌指出,3月5日邀集航港局、縣府、業者等開過第一次會議,討論相關的管理、安全事項,意見踴躍,但沒有共識,所以會儘快整理會議紀錄,召開第二次會議,希望不要耽誤業者的生計太久。
洪肇昌解釋,像天鵝船等浮具的檢查是必須要做的,安全上的檢查是地方政府處理。花蓮縣政府在民國99年曾訂「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於114年6月12日廢止,由於航港局訂相關管理規定,然而是基於中央機關的指導性原則而訂,管理檢查還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小船部分,在其他縣市政府有訂相關的管理辦法跟自治條例,就是在規範小船的經營,其經營許可由地方政府核發。
他說,鯉魚潭周邊業者早在民國60年左右已營業,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於86年成立,105年才納入鯉魚潭風景區。現在發生不幸的事件,希望找出共識怎麼樣讓遊客更加安全。
對此,縣府觀光處長余明勲指出,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就明定管理機關,而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在93年訂定,經過數次修正後,相關的安全機制、水上設施都載明非常清楚,只要是管理處所管轄的範圍,就是水上遊憩管理的唯一單位,管理機關應自訂自治條例而非推給縣府。
余明勲說,縣府過去曾經訂「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那是因為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尚未完備之前,那只是SOP(標準作業程序)、沒有法律位階。「我們沒有任何法源去做這件事情,只有對方在踢皮球。」
余明勲指出,如今在未有明確法源情況下突然要求業者停業,政府的信賴保護原則何在,這些業者將何去何從;若要求業者取得營運許可,也應先建立明確法源。縣府核發的是商業登記,與營運許可制度不同,縱管處要求業者取得許可應說明法律依據。
船家表示,停業後生意歸零,家庭經濟面臨壓力。鯉魚潭商圈協會理事長林盈裕說,期盼政府盡快讓船業能夠營業,不只是船家生計來源,更牽動整個地區的觀光產業。(編輯:李錫璋)11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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