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媚打肖像權官司 獲賠2萬
2014/10/5 13:3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藝人楊貴媚控訴光泉公司於代言合約到期後繼續在產品上使用她的照片,侵犯肖像權求償587萬。最高法院判決光泉需賠償新台幣2萬元的不當得利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書,楊貴媚於民國91年10月間與光泉牧場公司簽約,約定由楊貴媚擔任「光泉薏仁糙米漿」代言人工作,期限自廣告上檔日91年12月起計2年。
楊貴媚控訴,合約期滿後,光泉仍繼續將她的肖像用在大賣場的廣告目錄冊,侵害她的肖像權逾3年半,請求光泉賠償每年代言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新台幣587萬多元。
光泉主張,於契約終止後不負通知通路商不得繼續使用舊圖檔的義務,且發現大賣場目錄仍使用舊圖檔時,也隨即通知通路商勿繼續使用,若賣場誤用,非他們所能控制。
法院一審認為光泉延遲履行通知通路商的義務,判賠楊貴媚精神損害賠償150萬元。二審時,法官認為,大賣場在促銷活動前不會先將廣告目錄交付光泉審核,光泉不可能及時發現圖檔誤用,且光泉也無阻止大賣場使用舊圖檔的義務,改判光泉僅需賠償大賣場誤用圖檔期間獲得的不當得利2萬多元。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去年2月間仍判維持光泉賠償不當得利2萬多元,最高法院日前駁上訴,全案維持更一審判決結果確定。10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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