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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殺前女友母女判死 死者家屬:快槍斃

2017/7/3 11:08(7/3 11: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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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黃姓男子3年多前服役時,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今天判他死刑定讞。痛失妻女的王姓男子聆判後說,「像鄭捷一樣趕快槍斃」。

被害者父親、王姓男子今天在庭外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黃男殺了他心愛的老婆、小女兒,使他家庭破碎,今天出門前就跟她們說保佑黃男判死刑,結果如願;他將辦法會告訴妻女判決結果,也希望黃男「像鄭捷一樣趕快槍斃」。

王姓男子說,小女兒和黃男交往期間,不曾見過黃男,案發至今已經四年,法院判黃男賠償逾新台幣1000多萬元,但一毛錢也沒賠,也不曾跟他道歉,另外質疑黃家涉嫌脫產。

全案緣於,黃男與被害女子在民國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黃在同年9月17日入伍;女方在黃男入伍隔天,查詢銀行帳戶發現,黃男將她的存款約20萬元,花到只剩2000多元,女方便向黃男索款。

黃男不滿女方不念舊情追債到家裡,萌生殺人念頭;黃在同年10月1日下午,戴上頭套及手套潛入女方住家,但被女方母親察覺,立即取出童軍繩絞殺,並繼續在廚房埋伏等待女方下班返家。

黃男等到女方返家時, 先綑綁女方及罩住頭臉,加以性侵後,用童軍繩勒死女方。警方獲報到場,發現黃男躲藏在的女方家的頂樓, 將他逮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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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二審均依性侵殺人罪、殺人罪、 竊盜與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黃男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考量黃男的犯行,是否已達人權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罪」,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在今年1月宣判,仍判黃男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定原審判決死刑無誤,未違反人權兩公約,上訴駁回,維持死刑,全案定讞。10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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