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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指狂妄自大 館長陳之漢求償敗訴

2018/5/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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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不滿周姓男子指他狂妄自大、沉迷網民崇拜,起訴求償。高院認為,陳男是公眾人物,應接受公眾檢視,周男言論屬意見表達,今天判周男免賠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陳之漢是健身館館長,時常以臉書直播方式講解、說明健身觀念,而具有一定知名度。

陳之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周姓男子民國105年間於LINE名稱為「雞腿幫」的123人群組中,以暱稱「平凡的小咖」指控他沈迷網民的崇拜造神、狂妄自大害死自己,以名譽權受損,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周姓男子所指狂妄自大等言論已涉及惡意貶損陳之漢的人格及在社會上評價,逾越一般言論自由範圍,判決周男賠償5萬元,周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陳之漢在社群平台發表眾多言論,具高知名度,為網路名人,言論也常為媒體報導,屬公眾人物,且因其較容易經由媒體、社群平台發表意見甚或賺取利益,理應負有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眾檢視。

合議庭認為,周男言論無非是根據網路訊息、媒體報導,針對雙方對健身方式等紛爭,善意抒發個人主觀價值而為意見表達,屬可受公評之事,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此類主觀價值判斷,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合議庭指出,陳之漢是公眾人物,也應負較大程度的容忍,即使周男言論有貶抑之意,措辭稍嫌刻薄、誇大,但並非以偏激不堪的言詞謾罵,仍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且為民主社會所容忍。

判決書最後提到,周姓男子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雖有尖酸刻薄之情,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陳之漢求償無理由,判周男免賠,不得上訴。(編輯:李亨山)1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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