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66旅隱匿遺失槍管 一審7人緩刑1人無罪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9日電)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112年間發現T75班用機槍預備槍管遺失,追查發現清點紀錄造假。桃園地院今天依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7人有期徒刑、緩刑3年,1人獲判無罪。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27歲潘姓中尉排長,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至27日擔任當週軍械武器裝備清點輪值人員,與36歲邱姓中士軍械士負有協助管制移防期間武器裝箱清點確認,卻因未落實清點責任,以致保管的T75班用機槍預備槍管遺失1支。
起訴書指出,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42歲梁姓中校營長,與潘姓中尉排長、邱姓中士軍械士、39歲林姓中校營長、33歲賴姓少校連長、32歲劉姓少校連長、25歲簡姓中士軍械士協辦、28歲黃姓中士軍械士等共8人,明知槍管在109年12月14日就被發現短缺,卻偽造清冊回報。
全案經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後勤科於112年3月25日審查軍械武器清點資料時察覺有異,回報上級循線追查才曝光,8人分別被依遺失軍用物品、虛偽通報及現役軍人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被告使上級主官無法正確掌握軍情、有害國軍武器管理資料正確性,但品行尚可,只因不熟規定,不知槍管遺失可循遺失報賠程序處置,且無前案紀錄。
今天依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梁姓、林姓中校營長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賴姓、劉姓少校連長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7萬元。
黃姓中士軍械士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簡姓中士軍械士協辦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4萬元。
判決書指出,難認潘姓中尉排長、邱姓中士軍械士有未落實清點責任而遺失槍管的犯行,且該遺失槍管組成具獨特性,外界無法依單一零附件實施逆工製造,不會造成危害社會安全問題,縱有遺失,仍與遺失軍用物品罪要件不符。
因此依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邱姓中士軍械士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遺失軍用物品罪部分無罪,潘姓中尉排長則無罪。均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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