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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縱火奪6命遭判死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0/3/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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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今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湯景華是在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包含一個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認定湯犯案時沒有喪失行為辨識能力,須負完全刑責,仍判他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就實施火災原因鑑定人的調查證據程序,未依照交互詰問法則,也未讓湯景華與辯護人發表意見,於法有違;而湯景華縱火時,翁姓男子服役中不在家,湯景華主觀上認知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影響應否就翁男部分論以殺人未遂罪,原判決此部分的說明並不完備。

最高法院也指出,原判決既然認定湯景華未直接對住宅放火、起火點只有一處,而火勢從住宅2樓外部向內延燒,是否與目擊證人所稱騎樓電錶爆炸有關,原判決未查證清楚,理由也有不備,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方沛清)1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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