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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案更一審改判須賠2億 王令麟將上訴

2020/6/23 19:43(6/23 19: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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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力霸東森掏空案,被害人亞太電信提民事求償,高院更一審今天改判王令麟須賠2億元。王令麟發聲明表示,判決不公,他深感無奈及痛心,將提起上訴。

王令麟表示,本案更一審多達9次準備程序庭,均就是否罹於時效消滅的法律爭議進行調查及攻防,就金額高達2億元的實體爭議竟然全無進行調查及審理,片面採取亞太電信主張,程序顯然違法。

全案緣於,亞太電信主張,王令麟民國95年間擔任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明知亞太電信前身的東森寬頻電信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Cable Modem)獲利豐厚,卻為了讓凱雷集團高價買受東森媒體股權,賤售Cable Modem。

亞太電信請求王令麟、王令僑、王令一、王金世英連帶賠償9億7496萬2002元本息,二審判王令麟免賠,其他3人則連帶賠償9億7496萬2002元本息。

二審高院認為,檢察官96年3月起訴掏空案,亞太電信直到98年9月才對王令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已超過2年時效,因此予以駁回。亞太電信只針對判決駁回請求王令麟賠償2億元部分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107年6月間認為,當時檢察官並未起訴王令麟,起訴書也未提及王令麟參與犯罪,是否能以檢察官公訴時間點計算請求權時效不無疑問,廢棄此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王令麟將亞太電信 Cable Modem 業務低價出售,使亞太電信受有22億2793萬8025元價差的損害,王令麟所涉刑法背信罪等,已經刑案判決確定,王令麟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更一審認定,亞太電信本件請求權時效應自96年4月25日起算,亞太電信曾以函文通知王令麟給付損害賠償金,函文已於98年3月9日掛號郵寄至王令麟住所,亞太電信並於請求後6個月內的98年9月4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規定,時效重行起算,因此本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判王令麟應賠2億元。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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