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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市議員張肇良涉溢領助理費 二審判2年10月

2020/8/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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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被控虛報助理名額詐領補助費。二審高院今天仍認定不構成貪污罪,錢均用於公務,支出大於所得,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8罪,判刑2年10月,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張肇良是桃園升格直轄市前,第16及17屆縣議員,並當選第一屆桃園市議員,張肇良在任期內,涉嫌指示助理,製作記載不實的「助理聘書」及「桃園縣(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溢領新台幣1048萬7796元。桃檢民國107年5月間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張肇良實際聘用的助理人數已超過造冊領取助理費人數,張肇良也提出薪資明細表等資料,確認張肇良在遭檢方指控溢領助理費期間,支付給助理的費用約1214萬元,已超過溢領助理費,可見「張肇良無中飽私囊的情況」,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一審去年底宣判,審酌張肇良行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6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及張肇良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張肇良坦承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審今天審酌, 本件支出已大於所得,足以證明張肇良領取的助理費所得,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並非挪為己用,難認張肇良在主觀上有不法意圖,不符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二審認定,張肇良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8罪,判應執行2年10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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