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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預防性侵犯再犯 法界籲強制到庭聆判後羈押

2020/9/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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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羅姓男子涉嫌性侵遭判刑10年,卻在宣判後另涉高雄少女失聯案。法界人士建議,應訂定強制被告到庭聆判,且達一定刑度即羈押的防逃機制,以防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31歲的羅姓男子原任職台北市某家保全公司區經理,台北地檢署指控他涉嫌於107年間以面試為由,分別對15歲、16歲的少女下藥猥褻、性侵,並拍下不雅照片。

他在偵查中被羈押,北檢起訴並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時獲法官裁定交保。審理期間,北檢於今年5月請求法院羈押,但法官認為羅男坦承不諱、賠償被害人、遵期到庭,並命羅男禁止與被害人接觸,而認定無再犯之虞,因而未予羈押。

北院今年7月23日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羅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由於羅男、檢方均未上訴,案件已於8月31日定讞。

詎料,羅男在一審宣判後另犯高雄少女失聯案,引發外界對於院檢強制處分的議論。

曾任法官的一名不願具名律師表示,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是否繼續羈押被告是法官的職權,檢察官只能建議、促請法官注意,法官必須為自己的裁定負責;而本案一審判決後因未上訴而定讞,但檢察官在案件定讞前也不可能將被告發監執行。

這名律師說,應設立強制被告到庭聆判制度,且若宣告一定程度以上的刑度時,法官即可羈押被告;偵查中涉犯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都能成為羈押要件之一,更何況羅男一審被判刑10年卻還在外趴趴走甚至犯案,現行制度確實值得檢討。

另有法界人士說,目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強制治療、電子腳鐐監控都是針對判決確定的加害人,畢竟不可能將未判決確定的被告都納入治療、監控範圍,參考國外的重刑羈押制度,或許可在案件確定前發揮一定的預防再犯效果。(編輯:張銘坤)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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