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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政2科員涉將廠商當提款機 檢抗告後均羈押

2020/10/27 12:50(10/27 23: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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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27日電)雲林縣府地政處陳姓和張姓科員辦理工程採購,涉嫌接受廠商招待花酒,法院裁定陳姓科員羈押,張姓科員和陳姓廠商交保,雲林檢方抗告,雲林地院昨晚裁定張、陳2人羈押禁見。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長張凱達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全案已向檢調說明,全力配合檢調查辦,勿枉勿縱,杜絕不法情事。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今天對外說明案情,他表示,雲林調查站從去年接獲民眾檢舉,才剛完成驗收的農路、排水路出現瑕疵,懷疑有公務人員涉及舞弊,因此報請檢察官黃立夫指揮偵辦。

調查人員發現,陳姓(51歲)和張姓科員(61歲)長期接受陳姓廠商(58歲)等人招待喝花酒、收受現金賄賂,陳姓和張姓科員食髓知味,甚至與其他友人到酒店消費,當場致電給某廠商要求付帳,廠商敢怒不敢言。

調查人員跟監時發現,陳姓和張姓科員主要負責的農路、排水路,分別在北港鎮農地重劃區、土庫鎮奮起湖重劃區、古坑鄉土地重劃建設工程以及東勢鄉農地重劃區等處,2人未依標準程序查驗,工程驗收故意放水。

檢察官黃立夫今年9月28日帶隊到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辦公室等處進行搜索,當場查扣手機、電腦等證物,並帶回陳和張等2名科員及陳姓廠商等5人偵訊,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等罪嫌偵辦。

檢方複訊後認為,陳姓、張姓科員和陳姓廠商3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他4名廠商依涉案情節輕重予以交保。

法院只裁准陳姓科員羈押禁見,張姓科員及陳姓廠商則各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檢方認為張姓科員及陳姓廠商,涉貪污罪犯嫌重大,且涉嫌人在搜索過程中,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的情形,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因而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昨天裁定撤銷原審交保的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黃立夫提出書面補強羈押理由,雲林地院再裁准羈押張、陳2人。(編輯:李錫璋)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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