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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被控賄選 判決無罪確定

2021/8/2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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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被控於103年底選舉期間藉由餐會賄選,一、二審均遭判決有罪,高院更一審以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張晉婷無罪確定。

全案分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刑事賄選罪嫌2部分。民事部分,一審判張晉婷當選無效,二審於民國105年4月間判張晉婷當選無效確定,議員席次由次高得票的陳明義遞補。

刑事部分,一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張晉婷4年6月徒刑,二審駁回上訴,仍判4年6月,案經三審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扣案證據無法證明張晉婷知情幹部以競選經費來支付餐費,且無法認定張晉婷有以辦理餐會方式行賄選民的主觀犯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緣於,張晉婷於103年底選舉期間,因競選團隊幹部涉嫌花費新台幣40萬元席開80桌,舉辦餐宴招待選民,並在餐宴中向選民拜票,檢方認為張晉婷涉嫌賄賂、買票,且對幹部免費招待選民的行賄行為知情,分別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張晉婷以及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編輯:張銘坤)1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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