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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員告瓦城70分店逾期用廣告照 二審判賠9萬

2021/12/1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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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女演員馬友芯為瓦城泰式料理拍廣告照後,指控對方在兩岸70家分店逾期懸掛使用已侵害肖像權。一審判免賠,二審今改認定瓦城公司未經同意使用肖像共計6年,判應賠償9萬元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馬女主張,經營「瓦城泰式料理」的瓦城泰統公司在民國101年委由風暴公司拍攝平面廣告,用以懸掛於各分店,風暴公司安排旗下所經紀包含她在內共計5名模特兒進行平面廣告拍攝工作。

馬女說,她與風暴公司所簽訂的模特兒演藝事業經紀契約,已於102年5月間屆滿,最遲於103年2月底以後風暴公司就無權代理其授權,使他人可用其肖像廣告製作物。

馬女主張,瓦城公司未取得她同意,繼續使用平面廣告,懸掛於台灣65家分店、中國上海3家分店及蘇州2家分店,侵害她的肖像權,且受有不法利益,請求返還相當於她代言酬金之不當得利新台幣107萬1000元,並賠償她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馬女敗訴,經上訴,二審審理後認定,瓦城公司未經馬女同意使用其肖像至去年共計6年,經計算先前授權在台灣地區使用平面廣告2年的費用為1萬5000元,判瓦城公司應賠償9萬元。

二審指出,馬女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部分,考量平面廣告內容並無揭露馬女隱私、醜化形象或使她名譽受損等情,應不致有精神上痛苦,此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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