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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垃圾掩埋場前場長涉圖利 二審減輕改判3年

2022/1/2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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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新北市八里垃圾掩埋場前鄭姓場長被控將標案拆為2個小額採購案,圖利特定廠商,一審判刑5年4月。二審高院認為採購立意良善,惡性尚非重大,今天改判鄭男3年徒刑。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鄭姓男子於民國103、104年擔任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里垃圾掩埋場場長,為促進八里場電力能源管理、節約用電能源,辦理智慧節能設備採購案。

高院指出,鄭姓男子明知採購物品、目的、廠商行業同一,不得分批辦理,卻將標案拆成2個金額分別不到新台幣10萬元的採購案,讓承辦人員以小額採購方式直接與吳姓業者議價,最後交由吳姓業者承攬。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鄭姓男子飾詞狡辯,無一坦認,態度不佳,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禠奪公權2年;吳姓業者因驗收不實,被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刑1年4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吳姓業者應視為圖利罪共同正犯,而採購案立意良善,鄭姓男子一時失慮,採非法方式辦理,但業者最終獲利亦屬輕微,2人惡性尚非重大,有可資憫恕之處,均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

二審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鄭姓男子有期徒刑3年,禠奪公權2年,另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吳姓業者有期徒刑2年2月,禠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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