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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不當接觸案遭判罰俸1年 二審9日開庭

2022/6/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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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訂於9日開庭,釐清有哪些法律爭議及是否須法律鑑定等。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指出,石木欽於民國97年間由配偶以次子名義,買進翁茂鍾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工業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100張,並在聯亞公司上市後,於104年至105年間賣出,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守則暨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規定,且情節重大。

職務法庭針對石木欽以妻兒名義購買聯亞股票,判決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可上訴;石木欽被控與翁茂鍾餐敘討論百利案、購買怡安股票部分均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石木欽得知判決後指出,職務法庭將他兒子於104年、105年賣出聯亞股票的個人行為,與他介紹買賣的行為,認定為具有一體性,而判罰俸1年,對此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全案經上訴,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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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3月指出,因審判長蘇振堂退休,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異動,審理石木欽二審案新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李伯道(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吳三龍(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王梅英(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帥嘉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受命法官林瑞斌(最高法院法官)。

懲戒法院今天公告,石木欽二審案將在6月9日上午進行準備程序,公布發放旁聽證注意事項等。(編輯:張雅淨)1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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