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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報案少女電話約出性侵 消防員判1年10月定讞

2022/6/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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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新竹縣消防局勤指中心陳姓消防員利用接聽報案電話機會,邀約少女外出性侵,一審無罪,二審改依對受扶助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刑1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2月間,陳姓消防員(已停職)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期間,接獲16歲少女求助的報案電話,因而獲悉少女行動電話號碼,此後即藉關心名義,時常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少女,聊天、送早餐。

107年4月間,陳姓消防員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女至新竹縣某處,在車輛後座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少女於學校輔導老師面談時提及此事,經校方通報而全案曝光,新竹地檢署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起訴陳男。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證明陳姓消防員違反少女意願,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男否認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坦承是用長輩的心情開導、關心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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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陳男利用消防值勤業務與少女建立扶助或相類關係,利用給予少女扶助機會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且勾稽比對少女證詞及其他證據,可認定少女證詞可信,雙方的確有發生性行為;且陳男也未通過測謊,也可作為形成有罪心證的參考資料。

二審指出,少女案發時心智尚未成熟,對於性交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陳姓消防員利用扶助機會對少女性交得逞,嚴重影響少女身心正常發展,考量陳男矢口否認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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