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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康收翁茂鍾襯衫案 懲戒法院:超過時效免議

2022/7/8 13:54(10/13 11: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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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最高行政法院鄭小康收受商人翁茂鍾襯衫、案件宣判後聯繫翁男,懲戒法院認為有違失,但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判決免議;鄭小康與翁男飲宴、審理案件未迴避部分,應不受懲戒。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109年間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去4月公布調查結果,認定鄭小康收受襯衫,並曾任翁茂鍾案審判長未予迴避,判決後聯繫翁茂鍾,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調查,鄭小康在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從民國95年1月起到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翁茂鍾所餽贈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

監察院指出,鄭小康在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在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有損法官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去年9月間彈劾鄭小康,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鄭小康收受翁茂鍾12件襯衫,前後長達10年,僅於第2次收到襯衫後,電請翁茂鍾無須再為寄送外,別無其他積極處置,足使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可能揣測進而懷疑其執行司法職務的清廉與公正,實足影響司法尊嚴,損及司法形象,堪認情節重大。

懲戒法院表示,鄭小康於怡華公司2件行政訴訟案件判決駁回後,主動與翁茂鍾電話聯繫,雖辯稱是以「友人身分」規勸翁應遵守法規,但此行為可能讓人懷疑2人有特別關係或可能給予利益好處,已影響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對法官應有公正及獨立性形象,並有損司法尊嚴,情節亦屬重大。

懲戒法院認為,鄭小康的違失情節,固有損司法形象,但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顯示鄭小康有未忠實履踐司法職務的品行及素養顯不具法官適任性的情形,因此,對鄭小康處以「罰款」的懲戒處分為當。

不過,鄭小康最後違失行為日為104年9月,監察院於110年9月16日才移送案件,距離鄭小康行為終了日已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依法判決免議。

懲戒法院指出,鄭小康與翁茂鍾飲宴均非翁茂鍾宴請,並無證據證明席間有何法律諮詢,或提及司法個案甚而請託關說等情形;鄭小康承審怡華公司2件行政訴訟案件並未注意代表人是翁茂鍾,且2案件並無法定迴避事由,事後判決怡華公司敗訴,並無違失,判決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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