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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劉憲英考績丙提告勝訴 宜檢研議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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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宜檢檢察官劉憲英因2020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考績丙等,提告請求撤銷職務評定。法院更一審日前認為,評定理由欠缺具體事證又沒給予澄清機會,判劉女勝訴。可上訴。

對此,宜蘭地檢署表示,將研議提起上訴。

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結果,分為「未達良好」及「良好」;「未達良好」形同公務人員考績丙等。

全案緣於,劉憲英不服2021年4月間宜蘭地檢署職務評定通知書核定她2020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原處分),經提起復審後,仍遭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駁回,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於2023年判決指出,本件原處分,屬於不利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給予受評人劉憲英於原處分作成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原處分「未給予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的瑕疵等,判決劉女勝訴,撤銷原處分。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判決有調查未盡的違誤,將案件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日前判決,劉女勝訴,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更一審表示,宜蘭地檢署於年終職務評定時,所援引「未達良好」理由,並非全然建立於真實客觀事實,還包含錯誤或偏頗資訊,例如部分評定是根據會議紀錄或宜檢人員印象,欠缺具體事證,而且沒有給予劉女在場澄清機會,也忽略劉女整體辦案品質與表現,難以確保評定的公正客觀。

更一審判決指出,劉憲英於2020年度偵辦案件時,有逕以犯行逾告訴期間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卻漏未論述告訴人另案提出告訴的事實,經台灣高等檢察署於再議程序中列為重大缺失;另於同年1月16日內勤中,未即時訊問因逮捕到場的毒品現行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些情形均可進行檢討。

更一審指出,劉女2020年職務評定程序存有重大瑕疵,原處分應予廢棄,由宜檢另行依合法程序及正確資料重行評定,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之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劉憲英不服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之前也提告;北高行更一審今年3月認定,評定程序瑕疵已於復審程序中補正,判決劉女敗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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