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將赴泰國參加WBSC會議 高院裁准2.5億元解除限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紅火案更四審今天開庭,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庭後表示有信心無罪;另方面,辜仲諒以赴泰參加WBSC會議為由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高院裁准,辜仲諒須提出2.5億元保證金。
辜仲諒辯護人今天證實,辜仲諒將以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副會長身分赴泰國曼谷參與重要會議,向高院另案(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等案)合議庭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獲准,須提出新台幣2.5億元保證金,責付外交部長林佳龍、運動部次長鄭世忠及律師葉建廷。
紅火案更四審方面,法官蔡羽玄今天與檢辯雙方確認審理範圍為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被訴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以及刑法普通背信罪。
辜仲諒辯護人傅祖聲表示,案件纏訟多年,一直在二審及三審之間流浪,建請檢方講清楚罪名,像是背信罪已有3種型態,與當初起訴不一樣。
林祥曦指出,歷審他一直強調,不負責出售結構債,請法官審酌卷證裡的證據,還他一個清白。
檢察官表示,在一審判決就有提到刑法普通背信罪及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是法規競合關係,可能辯護人有所誤解,現在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提及,縱使沒有損害,是否構成背信罪未遂(有刑罰),也應調查釐清,建請駁回被告上訴。
全案緣於,辜仲諒被控與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0億餘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起訴辜仲諒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等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為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高院更三審認為辜仲諒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僅違反內控規範,不構成背信罪、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去年9月判決,就辜仲諒被控洗錢及間接操縱股價的部分無罪確定,另被控銀行法特別背信及刑法背信罪的部分撤銷發回;案件現由高院更四審審理。(編輯:蕭博文)1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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