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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涉發展組織案 否認犯罪

2025/10/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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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台灣高檢署6月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起訴,高等法院今天開庭,黃取榮否認犯罪;黃另涉共諜案,北院判刑10年,檢方已提上訴。

黃取榮今天下午由法警提解到庭前,面對媒體詢問,黃取榮均不發一語。

另一方面,台北地院9月25日審結,認定黃取榮行為構成國家機密保護法等3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台北地檢署今天表示,部分事實認定有違誤及量刑未符罪刑相當原則,已提起上訴。

對此,台北地院指出,目前還在上訴救濟期間,等待檢方、被告補上訴理由,因此案件還沒送到上級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全案緣於,台灣高等檢察署於6月1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黃取榮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報請台灣高檢署及台北地檢署共同指揮偵辦,高檢署及北檢同於6月10日偵查終結。

其中,黃取榮被控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為高檢署管轄案件,由高檢署提起公訴,案件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開庭。

黃取榮被控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2罪,以及洗錢罪,則由台北地檢署起訴,並於6月10日與同案被告邱世元、吳尚雨、何仁傑移審台北地院。北院深夜裁定4人均羈押禁見。

新聞稿指出,曾在中國經商的黃取榮,自民國106年起遭中國情工單位吸收,返台後探詢政治情資,涉嫌吸收透過同為民進黨黨工的邱世元,黃取榮、邱世元分別收取工作報酬後,又積極向總統府總統辦公室前諮議吳尚雨、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擔任外交部長時的秘書何仁傑刺探、蒐集包括總統與副總統參訪友邦的公務秘密。

高檢署認定,黃取榮圖謀個人經濟私利,為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在台物色、接觸、吸收國人,藉以刺探、收集政府機關的機敏資訊而長期發展組織,獲利新台幣607萬7500元的不法利益。

高檢署指出,黃取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行為構成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同法第7條第1項前段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建請台灣高等法院從重量處12年以上徒刑。

新聞稿提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黃取榮自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取得工作報酬607萬7500元,為其犯罪所得,依刑法及洗錢防制法聲請宣告沒收追繳。

高檢署認為,在黃取榮住處扣得價值約90萬元的新台幣、港幣、澳門幣及人民幣現金,為黃取榮參與組織後,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而取得的財產,依國家安全法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編輯:李淑華)1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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