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球場業者不服罰3.3萬行政興訟 二審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7日電)高雄高球場檢出使用農藥遭高雄市府罰百萬,高球場經營者不服其中一項裁處提行政訴訟獲判原處分撤銷;案經市府上訴,高高行認原判決有違誤,判原判決廢棄。不得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說明,高雄高爾夫俱樂部為高雄高爾夫球場經營者,球場用地位於澄清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民國113年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派員入場查察,釐清俱樂部是否有違規情形。
高雄高爾夫俱樂部於該年8月27日拒絕高雄環保局進入檢查,後續遭高雄環保局依法舉發裁處新台幣3萬3000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小時。
高雄高爾夫俱樂部不服,提起訴願,經高雄市政府駁回,高雄高爾夫俱樂部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對此,高雄環保局不服,提起上訴。
法官認為,此地點取樣涉及公共飲水安全,高雄環保局實施稽查密度並無過於頻繁;再者,有關水污染源查察,藉由不同時間取樣,以反映各該時間水質或原污染是否具持續性,原屬必要,並無不符比例原則。
法官審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為確認污染物來源、取樣、檢查排放情形,得依法進入事業場所實施查證,此權限法律性質為「持續性監督權」,並非一次採樣取證後即告終止,且污染物排放與水質屬動態變動,具極易遭稀釋或滅失的動態風險,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再行查證。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違誤,判原判決廢棄、高雄高爾夫俱樂部須繳納3萬3000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小時,不得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