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船票定型化契約上路 航程延誤可按日求償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7日電)郵輪消費爭議層出不窮,交通部今天公告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明訂郵輪公司導致的航程延誤、變更等,消費者可以按日請求賠償等。
交通部今天公告「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確規範業者應完整揭露契約重要事項,包括審閱期間、航程內容、服務項目、費用及繳費時期等重要資訊,提升資訊的透明化,同時規範航程開始前,如旅客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另外,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之事由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則應依規範退費賠償機制辦理。
根據公告內容,明訂業者不得記載郵輪船票的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不得記載郵輪公司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說明會的說明內容、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及航程表;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任意解除、終止契約的權利。
明訂不得記載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約定郵輪船票服務費用;不得記載郵輪公司免除或減輕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義務;不得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約定。
根據定型化契約,若旅客於航程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需依通知時間收取退票費用,若退票時間為90天前需支付10%費用;60天至89天應支付20%費用;32日至59日應支付60%費用;16日至30日應支付80%費用;15日內則支付100%費用。
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導致航程開始前取消,郵輪業者也需依通知時間按同等比例賠償旅客。
定型化契約中明訂,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導致航程延誤或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浪費的時間,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除以航程日數計算,5小時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算。
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導致未達成約定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郵輪公司應退還旅客差額,旅客得請求郵輪公司賠償差額2倍賠償金額;因郵輪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旅客得要求2倍至5倍賠償金額。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已擬定郵輪聯合訪查計畫,將會同交通部觀光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疾病管制署,針對消費保護措施、船舶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及傳染病防治等事項辦理訪查。(編輯:李淑華)1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