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酒駕撞死人已賠償 二審改判4年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鄭姓實習律師被控酒駕在北市失速撞上停等紅燈的自小客車,造成高姓駕駛死亡。一審依酒駕致死罪判7年6月徒刑,上訴後,鄭男賠償1200萬元,二審今天改判4年6月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本件僅鄭男就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為二審審理範圍,鄭男主張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二審合議庭表示,鄭男已與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此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的情形;酒後駕車行為,造成被害人家屬極大痛苦,並無任何值得同情憐憫之處,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二審合議庭審酌,鄭男事後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及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失,曾為實習律師、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等,本於對原審國民法官參與科刑評議後所為量刑判斷的高度尊重,僅針對原審未及審酌已調解給付賠償完畢部分,改判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於去年5月5日晚間7時起至隔日凌晨2時止,先後在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的餐廳及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的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們用餐、飲酒。散會後,鄭男獨自漫步街頭,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街頭。
檢方表示,鄭男於5月6日凌晨5時20分許找到停放的自用小客車並駕車上路,要返回文山區辛亥路6段住處,開車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出口時,失控擦撞路緣而彈飛到出口處的對向車道,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的自小客車,自小客車高姓駕駛送醫後不治。
鄭男也重傷被送醫急救,警方對鄭男血液進行酒測,發現所含酒精濃度為16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才知道鄭男是酒後駕車肇事。鄭男住院2個月後才出院。
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起訴鄭男,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判決鄭男7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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