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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豬排改標賣 負責人涉違食安法判1年半

2026/1/10 16:36(1/10 17: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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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0日電)彰化一間食品公司向南部肉品公司進貨2萬3000多片豬排,因銷況不好豬排過期,蔡姓負責人卻指示改標販賣。高雄地院依食安法等罪判1年6個月並開罰新台幣100萬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痛批蔡男在2年多來販賣大量逾期豬排給消費者及廠商,致使不知情消費者購買,且還在冷凍倉庫查獲大量逾期食品,考量蔡男坦承犯行且與廠商和解,據此依違反食安法等罪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對公司開罰新台幣100萬元,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位於彰化的一間食品公司,民國111年4月間陸續向南部一間肉品公司購買共7720包豬排,以每包3片豬排計算,共有2萬3000多片。

因公司員工在門市或LINE團購銷況不佳,蔡男便自同年10月起至去年6月間,指示員工改標延長半年有效日期,隨後賣給網路直播主、知名連鎖賣場等,販售區域涵蓋台南、高雄、新北及雲林等地。

直到113年10月,豬排業者在網路賣場發現自家生產的豬排,驚覺這款豬排早已於110年停產,並在111年全面下架,業者因此馬上報案,並通知蔡男儘速回收過期豬排。高雄地檢署獲報後指揮搜索,並在蔡男的彰化冷凍倉庫搜出已回收的過期豬排。(編輯:龍柏安)1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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