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男子遭撕票埋屍 涉案人上訴二審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8日電)越南籍男子黎文樂等人擄走同鄉武姓男子,勒贖1.5億越南盾得逞後,再勒索更多錢遭拒,黎男等人撕票埋屍,一審分別遭判刑7年10月至13年6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天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指出,黎文樂不滿女友阮氏藍香和武男聯繫,黎文樂、阮氏藍香、武維孫德商議擄人勒贖,由阮氏藍香2024年3月誘使在雲林見面,共犯許宣勇也共同前往,眾人駕車至斗六火車站接人,武男發現不對勁仍被推擠上車,載往雲林縣工寮。
途中,武男被許宣勇持刀刺、武維孫德出手毆打,接著被囚禁於工寮,黎文樂等人再逼迫武男簽立借據勒贖,向武男家人勒索1.5億越南盾得逞,但黎文樂仍不願釋放武男,此時,黃仕世得知後加入看顧武男。
未料,黎文樂等人再向武男家人勒贖更多金錢遭拒,就將武男押送到雲林縣某間汽車旅館,武男想上廁所,卻因站不穩而大喊,被眾人壓制,以毛巾、衛生紙塞住口,以口罩遮住眼睛,再以膠帶封住眼口鼻,直到隔天上午才發現武男已窒息死亡。
黎文樂等人接著將武男遺體裝入大行李箱,埋屍於雲林縣某處甘蔗園後,黎文樂再支付阮氏藍香新台幣1萬3000元、黃仕世5000元、許宣勇2萬元報酬,並轉帳2000萬越南盾給武維孫德家人。全案在武男父親告知仲介公司後報警偵辦。
雲林地方法院宣判,黎文樂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3年6月。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阮氏藍香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3年,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武維孫德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2年10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黃仕世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2年4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許宣勇共同犯擄人勒贖罪,判刑7年10月。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編輯:謝雅竹)115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