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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國走私逾5噸牡蠣 連江漁民遭地院判1年

2026/4/4 17:46(4/4 19: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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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檢署偵辦「吉」字號漁船民國114年9月自中國走私牡蠣,陳姓漁民等2人被提起公訴。連江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宣判,陳男遭判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圖為連江地方法院司法大廈。中央社記者潘欣彤攝 115年4月4日
連江地檢署偵辦「吉」字號漁船民國114年9月自中國走私牡蠣,陳姓漁民等2人被提起公訴。連江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宣判,陳男遭判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圖為連江地方法院司法大廈。中央社記者潘欣彤攝 115年4月4日

(中央社記者潘欣彤連江縣4日電)連江地檢署偵辦「吉」字號漁船去年9月自中國走私牡蠣超過5公噸,陳姓漁民等2人遭提起公訴;連江地院日前審結宣判,陳男遭判刑1年。全案可上訴。

連江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已因走私牡蠣遭判刑,但未能悔悟反省,仍指示同案另一陳姓被告,從中國私運5761.8公斤帶殼牡蠣,且物品數量、情節並非輕微,有害台灣關稅貿易利益、社會秩序與食品衛生安全,對從事合法養殖捕撈業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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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辦,陳男透過真實姓名不詳中國人士「老王」,將產地為中國的帶殼牡蠣放置在約定海域,再指示另一陳姓被告駕駛漁船,於去年8月27日與9月2日,2度至南竿鄉芙蓉沃西方2.5浬等處,取回614公斤、5147.8公斤;但走私行動事先已被專案小組掌握,當場遭連江查緝隊攔查,並查獲走私牡蠣。

連江地院2日審結,法官認為2被告犯後及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陳男在市場販賣冷凍食品,月收入約2萬元,另一陳姓被告則無工作等情狀,依懲治走私條例的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另一陳姓被告判刑5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編輯:陳仁華)1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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