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軍涉侵占國安局1.9億 逾追訴期免訴確定
2026/4/10 12:24(4/10 13:59 更新)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0日電)國安局前組長劉冠軍涉侵占國安密帳孳息新台幣1.9億元,潛逃中國大陸遭通緝,一審、二審均認定本案已逾追訴時效判免訴。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劉冠軍免訴確定。
檢方指控,劉冠軍原為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職掌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知悉經費收支並未納入正常內控機制,涉嫌陸續以挪用公款辦理定存及短報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孳息1億9000萬餘元。案發後,劉冠於民國89年9月3日由新竹市南寮漁港偷渡出境至中國,遭到通緝。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劉冠軍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規定為20年,因逃匿被法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因此時效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的追訴期間的1/4,合計為25年。因此,劉冠軍追訴權時效已於114年2月24日完成,同年4月30日判決免訴。
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一審部分數據有誤應更正,本案追訴權時效應更正為在114年4月21日完成,仍判免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就本案追訴權時效完成所計算的日期並無違誤,9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
另一方面,國安局認為,劉冠軍涉嫌擅自影印「奉天」、「當陽」、「明德」等經核定為極機密等文件,並將正本、影本帶到中國投敵,還協助中共解讀,並從事間諜活動。此外,劉冠軍還涉嫌於91年間交付媒體相關機密文件,使台灣外交專案經費、用途、對象等資訊曝光,嚴重危害國安。
案經國安局函送台灣高等檢察署偵辦,110年間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罪,對劉冠軍發布通緝。(編輯:陳清芳)1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