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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涉貪案 二審判4年半、褫奪公權2年

2026/4/16 10:18(4/16 10: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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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貪污案,二審結果16日宣判維持4年6月。(中央社檔案照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貪污案,二審結果16日宣判維持4年6月。(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勞動部勞動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控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一審依貪污圖利等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維持4年6月,褫奪公權改判2年。

謝宜容遭控職場霸凌造成部屬輕生,檢方又查出她任內疑似圖利廠商、侵占公物禮品,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涉職場霸凌部分,檢方認為部屬輕生與其領導行為無因果關係,做出不起訴處分。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今天庭上表示,原判決謝宜容褫奪公權3年,經認定適用法則有誤,因此今天撤銷改判褫奪公權2年;謝宜容提起上訴及檢方上訴均無理由,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先前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謝宜容自民國112年3月起擔任北分署分署長,受國家所託執行公務,本應讓採購程序公平公開,卻只因個人喜好,不惜違背法令指示部屬與廠商密切聯繫,猶如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而謝宜容洩密、圖利特定廠商行為,除破壞商業交易秩序,也損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形象。

一審合議庭審酌謝宜容在偵審中坦承犯行,犯後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依圖利罪、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2萬901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開庭期間,謝宜容多次情緒激動哭著說,她認罪、認錯,她沒有拿捏好採購案分寸,她有深切反省,請求給予減刑。(編輯:陳清芳)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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