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紙沾貓屎甩鄰居門 法官認未貶損名譽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2日電)高雄莊姓女子與鄰居因流浪貓便溺問題不合,遭控持鐵夾將沾有貓屎衛生紙甩向鄰居鐵捲門;高雄地院認此舉未達貶損人格名譽程度,且鄰居自承不覺得名譽受損,判決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莊女遭控民國114年3月23日晚間近12時持鐵夾夾取地上衛生紙,並沾取流浪貓排泄物後,多次甩向告訴人住處鐵捲門。檢方認定此舉使告訴人陷於遭鄰居非議困窘處境,依刑法強暴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莊女否認犯行,辯稱自己當時是在找貓,且因膝蓋骨斷裂無法蹲下,看不清楚衛生紙內物品,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確實有反覆沾取地上流浪貓排泄物,並甩向鄰居鐵捲門的明確動作。
告訴人出庭時則坦言,平常都是母親向里長反映流浪貓環境髒亂問題,自己與妹妹因上班並未參與,提告僅是為了順從母親要求;更向法官表示,雖不認同莊女將沾屎衛生紙丟在鐵門的行為,但認為對方「有找貓的理由」、「不一定是針對我」,且「沒有覺得他要毀壞我的名譽」。
法官據此認定,告訴人是因其母親要求提告,且僅是希望能夠透過此案,與被告妥善處理居家環境髒污問題,並非認為被告行為是針對貶損名譽。
法官審酌,告訴人既未參與過往環境糾紛,且住處並非僅一人居住,因此難認莊女丟擲排泄物之舉,是針對告訴人名譽的恣意攻擊;此行為雖可能讓住戶感到難堪或環境困擾,但尚未達使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界線,與刑法強暴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符,據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