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遭前妻指控性侵判無罪 押40天獲刑事補償12萬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高雄陳姓男子遭前妻指控強逼脫衣拍裸照、全裸視訊,且涉性侵,陳男遭羈押40天後獲判無罪確定,事後聲請刑事補償。高雄地院審酌其名譽受損與身心折磨,准予補償12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前妻民國113年9月離婚,但雙方仍保持聯繫。陳男事後被控114年1月10日時因懷疑前妻與男同學交往心生妒火,雙方在陳男住處發生激烈口角。前妻控訴,陳男當時不准她離開,並以家人安危要脅她脫去衣褲,隨後不僅拿手機拍下其裸照傳出去,還強逼全裸與男同學視訊,最後更違反其意願性侵得逞。高雄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妨害性隱私等罪嫌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有拍攝裸照及發生性行為,但堅決否認有強暴脅迫。他強調當天雙方是因其他事件爭吵,前妻是為了自清沒有帶其他人回家,才在床上全裸打視訊電話給男同學證明,隨後雙方發生性行為,也是出於合意。
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發現,案發當天陳男前妻衣著完整、情緒平穩,並無遭脅迫恐懼反應,甚至還出言勸阻母親與陳男理論,強調「他沒有對我怎麼樣,我也沒有受傷」;此外,前妻在案發第一時間的警詢及就醫驗傷時,均未提及遭性侵一事,對於為何拍攝裸照及視訊的說詞也前後不一。
合議庭認為,前妻指證之詞存在多處瑕疵,且案發前後反應自相矛盾,卷內也沒其他補強證據可證明陳男有違反意願行為,據此判決無罪。
陳男因此案於114年1月11日起遭高雄地院裁定羈押,至同年2月19日才獲准具保停押,共計遭羈押40天。陳男獲無罪確定後,主張自己無可歸責事由,且人身自由、工作收入及名譽均受重大損害,以每日最高額新台幣5000元折算,聲請刑事補償20萬元。
高雄地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陳男遭羈押時,檢方聲押程序合法,法院也是基於其說詞與證人不符、有串證之虞才裁定羈押,並無違法或不當。但法官考量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干預,對陳男心理及名譽信用造成嚴重打擊,經衡酌其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認定補償金額以每天3000元最適當,並裁定准予補償12萬元,全案可聲請覆審。(編輯:陳仁華)1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