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改判9年8月 郭哲敏盼案件儘早確定可發監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賭博等罪,二審今天改判9年8月徒刑。律師表示郭哲敏得知判決結果心情平靜,尊重判決且勇於面對,不浪費司法資源,盼案件儘早確定可發監執行。
台灣高檢署表示,收到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本案起於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案發後潛逃泰國,民國112年8月遭調查局押解返台。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郭哲敏經營博弈非法獲利新台幣35億餘元,經手匯兌金額達218億餘元,從中獲利1.26億元,依銀行法的非法匯兌罪判處11年8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新聞資料表示,合議庭認定郭哲敏行為構成4罪,從重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論罪,另3罪分別為刑法第268條之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
二審指出,郭哲敏於民國107年1月間成立科技公司,開發線上博弈遊戲,架設伺服器串接線上博弈遊戲做為賭博場所,供包括中國大陸(含香港)、菲律賓、越南、泰國、印度、緬甸、馬來西亞、印尼等境外賭博網站站長,以網路連結共同營運「包網平台」而聚眾賭博,並向站長收取賭博抽成及相關費用持續營利,非法獲利35億餘元。
郭哲敏為使賭博獲利的犯罪所得移入國內,迎合站長之不同幣別收付款需求,辦理非法匯兌並賺取匯差利潤。經手匯兌金額達207億餘元,從中獲利7759萬餘元。
二審認定,郭哲敏隱匿營利賭博犯罪所得的來源與去向,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的犯意,自107年7月起,出資發起組織本案的洗錢、跨境地下匯兌集團,並指示成員向站長收取虛擬貨幣 USDT(泰達幣)或法定貨幣。
合議庭認定本件地下匯兌的規模,明顯較一審認定規模有減縮,而且郭哲敏於二審期間,就營利賭博及營利賭博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認罪,並自動繳交地下匯兌的全部犯罪所得7759萬餘元,量刑因子已變動,改判郭哲敏9年8月徒刑,已繳納國庫犯罪所得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