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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冠軍涉貪逾追訴期不起訴 士檢追回犯罪所得1.9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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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4日電)士林地檢署今天表示,國安局前上校組長劉冠軍涉貪案,於偵查中依法變價並追徵其犯罪所得,合計追回1.9億餘元。全案已於5月7日偵結,檢察官認已逾追訴時效,依法予以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劉冠軍於民國83年至89年間,利用負責專案經費的機會,侵占孳息等款項,共計新台幣1億9220萬7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加計因通緝而停止計算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5年。

根據不起訴處分書,劉冠軍犯罪行為終了的最末日為89年5月22日,本件因劉男逃匿而發布通緝,致偵查程序不能繼續,經計算加計停止期間的追訴權時效25年及偵查期間85日後,距劉男最後犯罪日期已逾追訴權時效,追訴權時效已於114年8月14日期滿,依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士檢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案犯罪所得共計1億9220萬7元,士檢依修正施行的刑法沒收規定,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111年4月裁定准予沒收確定後,陸續辦理相關變價及追徵程序,總計得款1億9555萬5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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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稿,扣案股票及銀行資金部分,士檢針對劉冠軍名下上市股票,依法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進行變價程序。士林分署於112年間完成股票變價,含減資款及股票股利,得款1億4081萬879元;另加計劉男銀行帳戶存款1257萬98元,合計追徵1億5338萬977元。

扣案不動產部分,新聞稿指出,劉冠軍以犯罪所得3815萬5000元購置的台北市不動產,依刑法規定,於沒收裁定確定時即移轉為國家所有。士檢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辦理拍賣,於113年7月間以4217萬5000元拍定。(編輯:張銘坤)1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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