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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連環分屍案 一審國民法官判凶手張介宗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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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介宗(前中、黃衣)涉犯高雄連環殺人分屍案,高雄地院國民法官庭5日依殺人、損壞及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死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張介宗(前中、黃衣)涉犯高雄連環殺人分屍案,高雄地院國民法官庭5日依殺人、損壞及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死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5日電)高雄連環分屍案,犯嫌張介宗民國113年11月至114年2月近3個月間,以同手法殺害3名婦人分屍,高雄地院國民法官庭今天依殺人、損壞及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

高雄連環殺人案審結,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下午4時在國民法官法庭宣判,依殺人、損壞及遺棄屍體、竊盜等罪,合併判處犯嫌張介宗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判決理由仍待稍後公布。

74歲張嫌因居住於姪子名下高雄前鎮區民宅,又不滿75歲嫂嫂張黃姓婦人屢次前來查看催促搬遷,便於113年11月29日中午12時許,待嫂嫂入屋後強勒頸部致窒息死亡。

張嫌殺害嫂嫂後,再於屋內北側房間,持榔頭及其他銳器支解遺體包裹,再於同日晚間9時許至隔天凌晨5時許,分趟騎自行車載運遺骸,丟到前鎮五號船渠河道內;不僅如此,還從嫂嫂遺物內竊取提款卡盜領新台幣5000元得手。

不料,張嫌自114年元旦起與75歲張婦認識變熟,張婦同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進入張嫌住處後,又遭張嫌以雙手持碎布兩端,強行勒縊頸部窒息死亡。張嫌則同樣在北側房內持剪刀、尖嘴鉗及其他銳器肢解遺體,先冰存在廚房冰箱內,再分多次騎腳踏車將屍塊與其他衣物丟棄至五號船渠河道;之後更使用張婦遺留的一卡通敬老卡搭乘高雄市捷運、渡輪。

檢警研判,張嫌可能因連續殺害2人卻未被發覺,自認犯罪手法可繼續執行,因此張嫌又與71歲趙林姓婦人通話熟識,再於114年2月2日邀約至住處,並以同樣手法勒斃對方,持電動理髮器剃除屍體毛髮,並以長尖刀、鉗子及其他銳器肢解遺體,隔天分次棄置到五號船渠河道內。

高雄地檢署偵結後,依張介宗涉犯殺人、損壞及遺棄屍體、竊盜,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等罪嫌起訴,求處死刑。(編輯:陳仁華)1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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