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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男高速撞死垃圾車隨車員 台南地院判7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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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2日電)鄭姓男子(在押中)去年12月在台南安平區酒駕高速追撞垃圾車,造成垃圾車隨車人員陳姓女子死亡,鄭男雖道歉卻未賠償分毫,台南地院今天判刑7年9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48歲鄭男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9個月。

地院指出,鄭男以往飲酒後會叫代駕返家,案發當晚與友人輾轉多處飲酒,前階段移動過程確實使用代駕,接著卻決定自行駕車上路;案發時正逢上班、上學時段,在視線正常、無障礙物情形下,高速行駛、無端偏離原車道,毫無煞車或閃避撞上垃圾車及陳女。

陳女當時站在垃圾車後方執行垃圾清運,下半身粉碎性骨折、支離破碎,雙小腿截斷,多重外傷甚至臟器外露、血肉噴飛,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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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表示,鄭男已婚與妻兒同住,兒子已工作,女兒在台北讀大學,學費是就學貸款,鄭男自述民國107年從科技公司離職後,歷經投資失利、被朋友騙取錢財,與妻子共營香酥鴨店,每月盈餘新台幣4、5萬元,仍將妻子名下房產抵押二胎借貸,以債養債,尚有逾200萬元債務。

鄭男直到全案審理程序時,才首次向陳女家屬致歉,卻未賠償分毫,僅表示願將獄中工作所得作為賠償金,若服刑完畢會再努力工作分期賠付。因此,地院判處7年9個月有期徒刑。(編輯:陳仁華)1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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