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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仁遭管收 法院:最長6個月、期滿仍須民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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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2日電)前民進黨秘書長、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因台糖案須賠1.7億元未履行,昨天遭管收。台中地院表示,由於屬於民事案,管收期滿時必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後續攻防,再由法院判斷。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說明,院方受理台灣糖業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吳乃仁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截至114年4月底,債權人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

台糖公司認為,吳乃仁故意不履行義務,因此依據強制執行法向法院提出管收。吳乃仁11日主動到案,經法官訊問後,審酌他不願報告財產狀況、也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甚至曾拘提未果,裁定准予管收,已解送至台中看守所管收。

中院指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意即單次管收上限為3個月,若有新原因得再延長一次,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必須停止管收。

對於管收期滿後續處理,中院表示,由於屬於民事案件,必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後續攻防與協商,法院將依據雙方提出的主張進行判斷。

另外,民事強制執行管收人並非刑事被告或受刑人,管收期間由看守所附設管收所收容,且與一般刑案收容人分開收容,管收人一般會有獨立舍房,不須至工廠勞動,飲食與衣物可由家屬自備,作息也較為彈性。

吳乃仁被控在台糖董事長任內,涉嫌因前民進黨立委洪奇昌關切,而改變台糖土地「只租不售」政策,把台糖土地賤賣給曾贊助洪奇昌的春龍公司,致台糖損失新台幣2億多元。全案經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103年3月間宣判,法官認定吳乃仁圖利春龍公司,判刑9月。

吳乃仁於103年5月間入獄,經縮刑,104年1月間從花蓮外役監刑滿出獄。民事責任部分,吳乃仁與春龍公司等遭判應賠台糖1.1億元確定,加計利息與衍生債務,估算達1.7億元。

吳乃仁的民事賠償案繫屬台中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12月間受台中地院囑託,先扣押吳乃仁約1700萬元資產,台糖事後陸續追回700萬元,113年底、114年初台糖再次向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編輯:龍柏安)1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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