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涉行賄取得動力小船駕照 遭橋院依判5月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8日電)陳姓男子民國105年間涉嫌交付文件及新台幣3萬元給中間人,再轉交給時任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的宋姓男子,以此取得偽造動力小船駕照,遭橋院依貪污判5月。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說明,陳男未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也未曾受訓或測驗及格,其為免經程序即能取得執照,涉嫌於105年間交付證件影本、照片等文件及3萬元現金給「翁先生」。
判決書提到,後續再由不詳男子將文件及賄款,轉交給案發時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擔任技佐、負責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發、換發、補發等監理業務的宋男,由宋男登入系統、登載不實內容於準公文書上,並盜用印章、印文偽造陳男的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完成後再輾轉由「翁先生」交給陳男。
法官考量,宋男於96年間即有陸續不斷受賄而違背職務核發執照的情形,非陳男行賄偶然而為,且陳男取得駕照後,也無證據可認陳男已有行使或開始駕駛動力小船,而對公共安全造成潛在危險的情形,陳男於此案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法官審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行賄公務員金額不高等情形,依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5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至於宋男涉案部分另由台中地檢署偵辦。(編輯:龍柏安)1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