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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縣補習班師遭控性騷女學生 二審逆轉無罪改判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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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8日電)屏東某補習班李姓負責人遭控猥褻性騷15歲女學生。一審屏東地院依女學生指證有瑕疵,罪證不足判無罪;高雄高分院今天依多名證人證述與學生指控相符,逆轉改判5月。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上午10時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後段之利用機會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說明,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經二審法官參酌多名證人證述情節,已核與被害人指控相符;且有被害人於案發後多次前往屏安醫院就診的病歷資料可證。

合議庭審酌李男擔任補習班老師兼負責人期間,明知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竟利用機會性騷擾,使女學生感到遭突如其來冒犯,深感不安、恐懼,事後就學情緒大受影響,甚至多次前往醫院身心科就診,對心靈造成傷害匪淺,實屬不該;加上李男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據此改判。

全案因由,屏東市某補習班李姓負責人兼老師,涉兩度藉口要求15歲女學生進入辦公室修繕櫃子門板,趁機將女學生拉至大腿上,以雙手搔癢腰部等方式強制猥褻;另於同年3月底,趁女學生詢問數學問題時,撫摸其手背與頭部。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考量,女學生案發後仍持續前往補習班,甚至主動傳訊與李男討論數學問題及詢問補習時段,未見明顯逃避或恐懼反應;在女學生單一指述有瑕疵,且缺乏其他具體補強證據下,法院無從形成有罪確信,因此諭知李男無罪。(編輯:陳仁華)1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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