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航警官涉X光儀弊案 更一審判12年10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前航空警察局股長孫一鳴被控採購X光檢查儀時,勾結中國廠商、婚外情女子並收取回扣,一審及二審均判刑17年6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改判12年10月,可上訴。
孫一鳴犯罪事實部分,共經手5項標案,一審及二審均認定成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認定部分犯罪事實不成立犯罪,因此依貪污等罪判應執行12年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航警局於民國103年度採購的雙射源X光檢查儀,在驗收時發現有瑕疵,主動報請桃園地檢署調查。檢調偵辦期間,考量中國廠商與中國軍方關係密切,質疑本案採購X光檢查儀,恐有資料外洩可能,因此一併追查是否有國安機密外洩。
桃檢起訴指出,負責該採購案的孫男,受到中國廠商、同方威視技術公司李姓女經理財色利誘,再勾結台灣的蔡姓廠商取得航警局標案,以同方公司的劣質X光檢查儀器交貨,依貪污治罪條例多罪起訴孫男及蔡男。此外,李女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因已逃匿發布通緝,時效至民國141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孫一鳴於民國102年至104年擔任航警局航空保安科科員兼股長期間,負責桃園機場安檢儀器等設備採購業務,因業務關係與李女發展出婚外情;孫一鳴居間協調護航蔡男投標,同方產品供貨方式,取得航警局多項標案。蔡男支付回扣給孫一鳴新台幣186萬元,另給李女120萬元。
桃園地院斥責,孫一鳴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受人民及國家託付,竟為維持婚外情,力促廠商取得標案,危及出入境旅客飛航安全、國家安全的國土保安等重大公共利益。
桃園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及收取回扣罪,判孫一鳴應執行17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判17年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由高院更一審審理。(編輯:龍柏安)1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