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交警改開較輕罰單 涉圖利3駕駛被起訴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16日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47歲曾姓警員,涉嫌3度攔查無照開、騎車的違規民眾時,改開罰則較輕的違規罰單,讓3人少繳逾新台幣2.4萬元罰鍰,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依圖利等罪起訴。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曾姓員警涉嫌在民國111年間3度執勤時,明知駕駛人均屬「駕駛執照遭吊銷或註銷仍駕車」的重大違規,卻改以罰鍰較低的違規項目取代原應舉發內容,並開立內容不實的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
起訴書指出,曾姓員警在111年2月27日晚間攔查違停車輛的葉姓男子時,未對被吊銷駕照仍開車的葉男開罰,卻對黃姓女乘客開立禁止臨停的300元罰單,讓葉男獲得9000元不法利益。
起訴書指出,曾姓員警在同年3月29日下午攔查違停車輛的陳姓男子時,再度未依規舉發陳男無照駕駛,而是對乘客呂姓女子開立600元禁止臨停罰單,讓陳男減免9000元罰鍰。
起訴書指出,曾姓員警在同年8月14日晚間攔查駕照已被吊銷、騎機車逆向行駛的梁姓男子時,只開立900元逆向行駛罰單,未舉發梁男無照駕駛違規,讓梁男少繳6000元罰鍰。
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蒐證調查後報檢偵辦;桃檢今天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起訴曾姓員警,將從重依圖利罪論處。(編輯:龍柏安)1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