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違規廠商免罰二審 前竹市衛生局科長仍判16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前新竹市衛生局鄭姓科長與張姓業者合謀助刊載違規廣告廠商免罰,由張男收賄朋分,一審判鄭女16年、張男10年徒刑;鄭、張上訴分求判無罪、輕判。二審高院今天駁回,可上訴。
此外,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張男犯罪所得部分,一審多計新台幣22萬元有誤,改判犯罪所得870萬2500元追繳沒收。
一審判決書指出,鄭女自民國106年3月至110年1月擔任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負責承辦及督導轄內食品、化妝品、藥物等違規案件裁罰業務;張姓男子從事化妝品、食品零售及廣告服務、管理顧問等業務。
根據判決內容,鄭女、張男明知各公司或產品製造廠商為求提升產品銷售量而刊登廣告,若內容涉及誇大,易生誤解;或有涉及販售醫療器材、藥品,卻未依規定申請藥商核准登記等情形,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等規定,應各依法處以罰鍰。
判決提到,鄭女等2人為使廠商免遭裁罰,並藉以從中收受賄款,先指示相關公司變更登記地或以移轉管轄方式,使新竹市政府取得各違規廣告案件管轄權,利用鄭女擔任科長的職權,將各違規案件分案由她承辦,再以未合法送達、未錄案列管等方式隱匿行政裁處書,使違規公司或產品製造廠商得以規避應受的裁罰。
檢方認定,109年2月至110年1月間,有13家違規廠商、應裁罰案1190件,鄭女、張男合謀透過上述方式協助規避裁罰,並由張男向廠商索賄得手約新台幣1334萬餘元,其中鄭姓前科長分得442萬元,依法對2人提起公訴。
一審的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鄭女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9年,犯罪所得442萬元沒收;張男依貪污治罪條例等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892萬2500元沒收。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