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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離職遭求償59萬 呂秋遠聲援學生

2017/2/22 10:25(2/22 10: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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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22日電)2名女大生去年透過校方安排到台中一家烘焙坊實習,女大生控訴每天超時工作,體力不堪負荷請辭,但業者卻向兩人求償新台幣59萬元,台中市議員張耀中要求市府勞工局嚴懲業者。律師呂秋遠今天在臉書po文說,坦白說,對於這樣的老闆,用簡訊的方式請求離職實在不好,應該要用提告的方式。「江湖在走,法律要有,我們還是提供基本常識,給我們廣大的朋友參考」。他最後並說,「這一定要吉的。學生們,加油吧!」

台中市議員張耀中昨召開記者會揭露本案說,兩名女大生現就讀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三年級,去年經校方安排到台中一家烘焙坊實習,每天都超時工作10多小時,月薪僅2萬8元,有時還因其他名目遭苛扣薪資。受害學生指出,上月先後透過口頭告知、簡訊請辭,但雇主卻以「根據雙方契約,應在3週前告知」為由,委託律師向實習學生提告,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

業者則表示,全案已經委託律師針對離職員工與實習生提告並處理,將由律師統一對外說明。

呂秋遠提出十項見解如下:

1.職場上,如果老闆在公開場合,包括廚房、營業場所等辱罵員工,就會涉犯公然侮辱罪。

2.老闆代替員工打卡,如果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已經影響打卡記錄的正確性,也涉嫌偽造文書罪。

3.員工如果要離職,工作期間在三個月到一年間,只要十天前通知老闆就好。但是如果員工是因為老闆有重大污辱的行為時,可以立刻決定離職,不需要事先通知老闆。

4.至於老闆最愛用的罰錢,固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但法院還是會看合理性,並不是老闆愛怎麼規定都行。

5.即便可以罰錢,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處理。

6.如果提前離職,違反勞基法的時間規定,雇主「不一定」可以求償,必須先舉證損失。

7.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我國規定非常嚴格,必須要符合民法195條的條件才有機會請求成功。「實習生離職就會讓公司信用受到每天一萬元的傷害,也真是易碎玻璃心好棒棒。」

8.公司欠離職實習生加班費、辱罵實習生的精神慰撫金,這部分是實習生可以跟老闆請求的。

9.學校對於建教合作契約,必須善盡審核的責任,請不要讓學生在剛出社會,就必須理解這個社會吃人不吐骨頭的邏輯可以嗎?

10.或許老闆提告只是為了嚇死孩子,但不知道甚麼叫做適得其反。這家店,掰了,這一定要吉的。學生們,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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