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湯景華縱火奪6命 更二審仍判死刑

2021/4/29 10:44(4/29 13:25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他犯案時沒有喪失行為辨識能力,須負完全刑責,仍判死刑。

湯景華是在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包含一名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高院二審、更一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去年3月認定,高院更一審判決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審理期間,湯景華否認犯罪,「縱火案和我無關」。

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湯景華雖患有失眠症,平日並有服藥,但觀察他犯案動機,犯案前的準備過程,以及多次勘查現場、移動現場監視錄影鏡頭、以飾物遮掩面容及事後反應過程,均可見其思慮周全、行為縝密,並沒有衝動、失慮,甚至混亂、失能的情形,因此難認他在犯案行為時,受有藥物影響。

更二審合議庭指出,依據亞東醫院精神科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以及醫師鑑定意見等,認為湯景華沒有出現偏離現實的思考或感知,也沒有出現幻聽、幻覺或脫離現實感的情形,顯見放火行為時有完整的行為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心理評估鑑定結果認為無法判斷其具有「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的合理期待可能。

更二審審酌,湯景華僅為發洩一己忿恨,視他人生命如無物,殃及無辜,行凶動機極為惡劣,火勢延燒結果為其所能預見,6人逃生無門,生前受到極度恐懼與烈火灼燒痛楚而冤死,檢察官求處死刑,且犯罪情節嚴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最嚴重的罪行」要件,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0429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