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傘餐廳遭潑穢物案 莫凡4嫌一審判刑4至6個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男子莫凡等4人被控對「保護傘」餐廳潑穢物被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傷害罪判4人4個月至6個月不等徒刑。可上訴。4人未到庭聆判。
全案起於,「保護傘」餐廳由香港「反送中」抗爭者義務律師黃國桐開設,民國109年10月16日中午餐廳遭人潑灑穢物,台北市警方在事發隔天凌晨逮捕涉案25歲男子莫凡,隨後循線逮捕李昭慶、李昭信(26歲、24歲)及25歲的江啟榮到案。
檢方先後將4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109年11月初偵結起訴,並指揮警方持續追查潛逃的中間人陳彥霖及中國金主身分。陳彥霖另案已遭通緝。
4名犯嫌後來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在庭上均承認全部犯罪事實及過失傷害犯行,但否認有傷害罪犯行,也否認知情陳彥霖教唆的動機,當初犯案動機只是為了賺取酬勞,更不知道餐廳負責人背景,且都願意與告訴人和解。
法官於移審庭末諭知4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各新台幣5萬元交保、限制出境8個月,並不得騷擾告訴人(「保護傘」餐廳負責人、女店長)。(編輯:李錫璋)1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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