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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傘餐廳遭潑穢物案 主嫌李昭信一審判刑6月

2021/8/24 21:07(8/24 21: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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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保護傘」餐廳遭潑穢物案,台北地院今天認定主嫌李昭信,只因陳彥霖及大陸金主給予小利,而允諾找人犯案,依傷害罪判刑6月,潑灑者莫凡等3人則判刑4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李昭信、莫凡、李昭慶及江啟榮均為智識成熟的成年人,理應尊重政治理念與價值觀差異,更應依循正途賺取穩定經濟收入,卻因缺錢花用或欲賺取小利而犯案。

判決指出,李昭信只因陳彥霖及大陸金主告知予以小利,竟為允諾,先找人前往場勘,再商議由莫凡進行潑灑穢物任務,再由李昭慶、江啟榮喬裝成顧客攝錄潑灑過程,除以該等強暴方式降低告訴人(「保護傘」餐廳周姓負責人)的社會評價、尊嚴,也使保護傘餐廳廚房內碗盤餐鍋具、爐具、微波爐等物品不堪使用,告訴人受有兩眼結膜炎傷勢。

判決指出,李昭信4人所為實有不該,且對我國深植、自詡的民主精神根基視為無物,令社會秩序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審酌莫凡全數坦承犯行,李昭信、李昭慶與江啟榮則除傷害犯行外,全數坦認,並多次表示後悔、欲調解以獲告訴人原諒,但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合議庭認為,4人犯行構成強制罪、強暴方式公然侮辱罪、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及傷害罪,為一行為犯數罪,從重依傷害罪論罪。

台北地院今天判李昭信6月,莫凡等3人各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犯罪所得部分,沒收莫凡新台幣1萬5000元、李昭信3萬多元。

全案起於,「保護傘」餐廳由香港「反送中」抗爭者義務律師黃國桐開設,民國109年10月16日中午餐廳遭人潑灑穢物,台北市警方在事發隔天凌晨逮捕莫凡,隨後循線逮捕李昭慶、李昭信及江啟榮到案。

檢方先後將4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109年11月初偵結起訴,並指揮警方持續追查潛逃的中間人陳彥霖及大陸金主身分。陳彥霖另案已遭通緝。

案件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4人各以5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並不得騷擾告訴人。(編輯:李亨山)1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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