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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大學斯里蘭卡學生非法打工 二審判仲介有罪

2023/8/8 15:26(8/8 15: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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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仲介業者等3人被控引進69名斯里蘭卡學生來台在康寧大學上課,及非法至某公司打工。(圖取自康寧大學網頁ukn.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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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朱姓仲介業者等3人被控引進69名斯里蘭卡學生來台在康寧大學上課,及非法至某公司打工。二審高院今天維持一審刑度,判朱男等3人6月至1年徒刑,時任大學黃姓校長無罪。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朱姓、蕭姓及張姓被告(某協會理事長)以「引進外籍學生來台就讀大學為名,行在台工作之實」方式,規避就業服務法對於聘僱外國人的限制,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從中牟利。

判決指出,朱等人於民國106年3月及4月間在斯里蘭卡向參加說明會的學生表示,協會可引介學生前往台灣就讀大學,並提供在台打工及實習機會賺取學費、生活費,而有本案69名斯里蘭卡籍學生同意來台。

判決指出,朱男在康寧大學同意接受學生入學就讀後,即與某食品公司議定「本案斯里蘭卡籍學生來台入住公司宿舍,每週在公司工作40小時,期間為4年,由協會指派專人駐廠輔導本案斯里蘭卡籍學生;公司在學生來台第1年需支付招生獎助學金,並於學生在公司工作期間,按月給付學生輔導費給協會」。

判決指出,學生分批陸續抵達台灣,其中49名學生尚未取得工作證,即開始在公司工作(其餘20名學生則因宗教不願接觸豬肉,移至康寧大學台南校區,未在公司工作)。公司依約將招生獎助學金及學生輔導費共計新台幣104萬元匯入協會帳戶。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未清楚說明朱、蕭、張等3人規避就業服務法關於聘僱外國人工作的範圍、期間等限制規定,依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判朱男1年徒刑、蕭8月徒刑及張6月徒刑;協會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法,判罰金10萬元。

二審指出,時任黃姓校長、鈕姓國際處長、鄭姓副國際長以及朱、蕭、張等6人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一審判決無罪,並無違誤,予以維持,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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