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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犯罪一律再關25年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未分情節輕重

2024/3/15 15:35(3/15 18: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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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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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其他案件,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有受刑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謝姓男子於78年間涉嫌強盜、強姦案件,最高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謝男服刑18年後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又犯竊盜罪,被判刑1年2月定讞。謝男原本的假釋遭到撤銷,必須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

謝男認為,刑法相關規定未細緻區分個別當事人狀況,即要求所有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者,一律再執行至少25年的長期自由刑,在諸多個案中均出現過於嚴苛的狀況,並非減少重大暴力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因此聲請釋憲。共有36案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不分撤銷假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未區別另犯罪的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的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判決指出,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判決表示,本件5件聲請案的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檢察總長就其他聲請人的原因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到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

憲法法庭指出,其他不是聲請人的受刑人,在本判決宣示後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者,或案件已在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法院於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

憲法法庭表示,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的受刑人,如果改定殘餘刑期,短於實際已執行殘餘刑期者,均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之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續執行他刑。相關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的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編輯:張銘坤)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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