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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獲判無罪確定 法院:不適用槍砲條例、野保法

2024/3/14 15:22(3/14 17: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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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前)。(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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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原住民王光祿持槍狩獵獲總統特赦,但除刑不除罪,最高檢察署二度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行為不適用槍砲條例、野保法的刑罰規定,今天改判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王光祿坦承於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原判決因此認定槍枝並非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卻未究明原住民早已使用外來的當代槍枝狩獵,而無自製獵槍的文化。

新聞稿指出,原住民並非均懂得獵槍製造技術,也非均有資力購買機床設備或委請他人製造,因此自製獵槍的解釋,應將「制式獵槍」排除在外,而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的情形。

新聞稿也表示,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使用目的、使用場域,若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無關,及不在原住民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的場域,均不符合刑事免責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持有自製獵槍,應屬「他製己用」的情形,且王光祿於原住民地區狩獵目的是供家人食用等非營利目的,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仍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罰規定。

新聞稿另指出,王光祿持槍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的刑罰要件,僅規範一般人民,原住民不受同法限制。

新聞稿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均保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或非營營利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但並未區分、局限於一般野生動物種類,自應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新聞稿表示,釋字第803號解釋揭示,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下,因非營利性自用之需而得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尚難認構成刑罰。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王光祿持槍狩獵的行為,應屬不罰,非常上訴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改判決王光祿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台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案引起社會關注,104年間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王光祿案提起非常上訴、106年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於110年間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僅有部分違憲,同年5月20日總統行使赦免權,特赦王光祿。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釋字第803號解釋雖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規範尚有不足而違憲,但對王光祿案原確定判決的論斷並沒有影響,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也違反釋字第803號解釋,由現任檢察總長邢泰釗第2度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自為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編輯:張銘坤)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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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持槍狩獵案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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