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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6歲以下兒童可陪同家長進入投票所

2020/3/12 15:49(3/12 16: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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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2日電)民眾投票不能帶幼兒進入投票所引發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選舉人可以帶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

2020總統、立委選舉,民眾投票是否可以帶幼兒進入投票所,引發各界關注。由於現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未規定選舉人可以帶幼兒進入投票所,所以今年大選,家長在投票時,仍不能帶孩子進入投票所,引發民怨。

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規定,增列選舉人及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可以進入投票所。

另外,雖然現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雖然有保障,若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以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

但為使身心障礙的選舉人,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的人,如照護人員協助投票,初審通過的草案也明定,若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

其實這並非立法院首次初審通過相關的草案,第9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去年4月就曾初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明定未來6歲以下兒童可以陪同家長進入投票所等規定,但因未在第9屆完成三讀,依屆期不連續原則,第10屆重新提案進行審議。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的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須由下屆立委就職後重新提出,稱為「屆期不連續原則」。(編輯:蘇志宗)1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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