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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陳同佳自首可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理

2019/10/2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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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1日電)香港保安局今晚發表聲明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陳同佳)自願自首的個案,與是否有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理,全球通行作法皆是盡快接收。

聲明並批評台灣當局「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作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保安局今晚7時許發表題為「自願自首個案完全可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處理」的聲明,就台方多次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台灣稱為司法互助)機制之內處理,作出回應。

聲明稱,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是否有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

聲明並稱,事實上,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作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拖詞,「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作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聲明強調,須知陳姓疑犯獲釋後是自由人,去不去台灣是他的自由。自首是陳的個人意願。稍有注意台灣殺人案的人都知道,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陳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蒐證、起訴的條件。

聲明稱,「在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給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陳姓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著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

聲明最後說,每個司法管轄區及其部門應該秉持公正,彰顯公義,公道行事。台灣殺人案涉及一條年輕的生命,以及一個年輕人犯錯後覺悟,願意承擔責任。

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實處理,符合一般常理。(編輯:楊昇儒/林克倫)1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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